若長輩生前已將名下不動產售出,卻在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前過世,這筆交易該如何納入遺產稅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期針對此類案例做出說明。
國稅局案例說明
以張先生為例,他在今年 1 月初簽約將土地以 300 萬元售予劉小姐,約定價金中尚有 100 萬元未支付。不料,張先生於 3 月初過世,此時土地移轉登記尚未辦理完畢。根據國稅局解釋,申報遺產稅時,必須採取以下兩步驟:
1. 不動產遺產: 土地應按死亡當下的公告現值(以 150 萬元為例)列入遺產總額。
2. 債權資產: 尚未收取的尾款 100 萬元,屬於對買方的價金請求權,也必須一併列入遺產總額。
為何要這樣申報?核心法理拆解
國稅局指出,遺產稅的申報應當符合「民法」規定,主要可歸納為兩大關鍵:
• 產權未移轉,視同遺產: 根據《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需辦妥登記才算移轉,因此在死亡當下,該土地法律上仍屬於被繼承人所有,必須依照公告現值列入遺產計算。
• 義務列為扣除額: 同時,依據《民法》第 348 條,被繼承人生前簽訂買賣契約,負有將土地過戶給買方的責任。這項未完成的交付義務,被視為「未償債務」。因此,國稅局允許將土地公告現值的同等金額,列為遺產總額中的「未償債務扣除額」,以達稅負平衡。
結論:買賣契約產生的債權,皆需課稅
最後,依照《民法》第 367 條,賣方對買方擁有的價金請求權同樣具有財產價值。因此,雖然土地帳面上需列入遺產再扣除,但未收取的尾款卻是實打實的債權資產,絕對不能遺漏,必須完整計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相關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