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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vs. 繼承,兩者計算稅額大不同!

2026年9月29日(星期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稅務規劃失誤,將付出高昂稅負代價

許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在稅賦處理上並無二致,然而,針對土地增值稅(土增稅)的認定邏輯,兩者存在顯著的稅負差異。臺南市財政稅務局提醒,若未能釐清「原地價」的認定基礎,未來轉售土地時,恐將面臨高額的稅務支出,甚至造成數百萬元的稅差衝擊。

實務稅負試算:以土地處分為例

假設甲君於 88 年以 50 萬元(公告現值)取得一塊土地,隨後於 100 年離世;該土地於 100 年的公告現值為 150 萬元,至 113 年增值至 300 萬元。若配偶乙君採取不同方式取得該土地,未來於 113 年出售時,稅負差異如下:

1. 選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配偶雖在取得當下享有「不課徵」土增稅的優惠,但依規定,其賣出時的「原地價」必須回溯至被繼承人 88 年取得該土地時的金額(50 萬元)。換言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高達 250 萬元(300萬 - 50萬)皆需列入漲價基數計算。
2. 選擇「繼承」:
若配偶透過繼承取得,未來轉售時,稅法規定的「原地價」可調整為被繼承人 100 年死亡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150 萬元)。此情況下,需負擔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僅 150 萬元(300萬 - 150萬)。

原地價認定標準:規劃與否影響巨大

稅務局指出,雖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獲得「不課徵土增稅」的即時減稅紅利,但稅法同時要求,該土地未來出售時的成本基期(即原地價)必須追溯至原始持有人取得時的公告現值。

反觀繼承取得,稅法賦予將原地價重置為「繼承開始時公告現值」的空間,這在長期持有或土地大幅增值的情境下,能有效稀釋未來的轉售稅負。

專業建議: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具節稅美名,但其「遞延稅負」的效果隱含了高漲的未來稅基。納稅義務人在面臨資產傳承與分配規劃時,切勿僅考慮當下的免稅優惠,應將未來處分時的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等潛在稅負一併精算,方能做出最適切的財產配置決策。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相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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