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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時,若要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必須符合相關規範。

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是父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等級達「重度」以上,或是依《精神衛生法》被認定為「嚴重」病人,針對115年發生的繼承案件,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額外扣除新臺幣693萬元。需特別留意的是,若符合上述條件者為被繼承人本人,則無法適用此項扣除。

該局提到,近期在辦理櫃檯申報時,有民眾未主動申報此項扣除額。經承辦人員檢視生存配偶的戶籍謄本,發現有受監護宣告之註記,隨即主動引導並輔導當事人補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成功協助納稅人減輕稅務負擔。

國稅局特別叮嚀,民眾若家屬符合條件,申報時務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經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立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以便順利爭取該項特別扣除額,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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