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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修正

2026年11月5日(星期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修正案解析:確立租稅公平,落實「受贈者負擔」新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進行重要修正,並於115年9月11日正式公佈。本次修法旨在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之精神,不僅優化了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制度,更確保在遺產繼承過程中,能夠落實憲法保障的租稅平等原則與個人財產權。這項改革針對過去實務上常見的稅賦轉嫁問題進行了結構性的補強。

精準定義納稅義務:落實受益者負擔原則

修法後的重大變革之一,在於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處理機制透明化。依據法規,被繼承人若在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相關財產均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在新制度下,上述受贈人須負擔一定的納稅義務,且稅負分擔比例係按「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這項規定有效地抑制了財產轉嫁行為,避免未受贈的繼承人被迫分擔他人應有的稅負,從而確保租稅公平。此外,針對已移轉或滅失之受贈財產,現行規範明確要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作為計稅基準,以維持徵納基準的精確度與公平性。

排除拋棄繼承之稅務豁免疑慮

過去,部分納稅人可能誤以為透過「拋棄繼承」即可規避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的稅務義務。然而,本次修法明確打破此項慣例:無論受贈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是其身分本就屬於繼承人以外的特定親屬,只要曾受贈上述財產,均被納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疇。稅務機關將依法直接對其發單課徵。這項法律變更,有效堵住了過去可能發生的稅務規避漏洞。

調整遺囑執行人定位,強化代辦職能

在行政運作層面,本次修法特別釐清了「遺囑執行人」的法律角色。修正後,將遺囑執行人從納稅義務人清單中剔除,將其法律地位重塑為「程序代辦人」。此舉具有實務上的重要意義:

1. 保障繼承權益: 確認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才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直接保障其在行政救濟、稅務申報與繳納稅款上的各項法定權益。
2. 維持程序運作: 遺囑執行人雖不再背負繳納稅款的法律義務,但仍保留代表繼承人處理相關行政流程(如辦理申報、繳稅、申請復查)的職權,確保遺產處理過程的順暢度。

防範修法過渡期之避稅風險

為維護稅制的一致性並避免空窗期的投機操作,修法同時增訂了明確的過渡條款。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9月12日新法生效前發生之死亡案件,若生存配偶採取「拋棄繼承」手段,政府機關仍保留追繳遺產稅之權限。國稅局將重新計算該配偶於被繼承人死前2年內之贈與額度佔比,並直接發單追繳,確保法規修正前的避稅漏洞能受到有效管制。

案例解析:新制下的實質影響

以一位於115年9月13日死亡的被繼承人為例,其總遺產規模包括存款與股票共3,000萬元,加上死前2年贈與親屬的現金、土地及房產共3,800萬元,總計遺產淨額基礎達到6,800萬元。在假設繼承人(配偶與大兒子)拋棄繼承的情況下,新法的強制分攤機制運作如下:

• 分攤基準: 所有涉及「死前2年內贈與」的受贈人(包含已拋棄繼承之配偶、大兒子,以及媳婦),均須依照受贈金額佔總額的比例繳納相對應稅款。
• 稅賦分配: 小兒子與女兒雖未獲取生前贈與,但仍須與受贈人共同承擔整體的遺產稅負,比例係依各自實際受取財產之比例劃分,計算方式由稅務機關依合議之比例單據開立。

透過此類試算與執行方式,北區國稅局再次重申,法律對於租稅責任的界定不僅看重繼承身分,更重視實際獲得財產的經濟實質。納稅人應當正視「生前規劃」對後續稅負的深遠影響,在進行資產傳承規劃時,務必先行評估新修法對各關係人可能產生的遺產稅負擔,以避免繼承發生後的糾紛與稅務成本。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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