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利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適用對象,設計「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如附表),透過簡單檢核步驟協助納稅義務人於今(114)年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輕鬆瞭解CFC制度。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填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該局特別設計自我檢核表,便於納稅義務人逐步檢視,以正確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需求,務請於CFC申報書表中的營利所得計算表「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F5)」,勾選「是」及「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文據」(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延長)2個欄位,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