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分局說明,邇來有外僑因外派來臺,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該分局又提醒,外僑在臺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報酬,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