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離婚夫妻若在辦理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同時列報扶養同一名子女,導致出現免稅額重複申報的情形,國稅局將採取「順位機制」來判定最終的列報歸屬,請參考以下優先順序:
1. 雙方協調共識:尊重前夫、前妻雙方的書面約定或協議,由議定的一方進行申報。
2. 監護登記判定:若無協議,則依照戶政機關登記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即監護權人)享有優先申報權。
3. 同居期間長短:若前兩項仍無法釐清,則計算該課稅年度中,子女與哪一方同住的天數較長,即歸屬該方申報。
4. 實質扶養證據:若上述皆不適用或無法認定,稅務機關將進一步評估雙方提供的「實質扶養事證」,判斷由哪一方負擔主要扶養義務。
針對「實際扶養事實」,國稅局說明將透過以下細節進行綜合考覈:
• 日常飲食、衛生保健及人身安全照顧情形。
• 學業輔導、才藝培訓之參與,以及學雜費的負擔狀況。
• 對於子女相關生活費用的主要支出者。
• 若子女已成年,提供由其出具的年度受扶養證明。
• 其他足以證明擔負實質扶養責任之事實。
國稅局舉例分享:甲君與乙君於113年離婚,乙君擁有小孩的監護權。到了114年申報稅務時,兩人同時列報該子女為扶養親屬,且私下無法達成協議。儘管甲君提出了部分學費與生活費支付紀錄,但根據規則,因乙君是法定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故免稅額認定由乙君優先取得。
最後,稅務機關特別提醒,建議離婚夫妻在節稅規劃上提早溝通並達成書面協議,只要有共識,國稅局均會尊重並優先採用雙方的約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