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若民眾將人壽保險的要保人無償變更為子女或第三方,必須注意其中隱藏的稅務問題。若變更後兩年內不幸過世,這張保單極有可能被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要保人擁有保單的多項核心權益,如繳費義務、解約金領取權及保單借款權等。因此,一旦進行無償變更,即等同於將個人財產權利贈與他人,必須依法完成贈與稅申報。更進一步,若贈與人在完成變更後的兩年內死亡,且受贈對象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定義之特定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等),繼承人就必須將該保單依「過世當日」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依法申報遺產稅。
舉例來說,甲君於112年投保,後於114年6月將保單無償轉讓給成年兒子乙君。當時保單價值為450萬元,扣除當年244萬元免稅額後,甲君繳納了20.6萬元的贈與稅。沒想到甲君在115年2月突然離世,當時保單價值漲至500萬元。由於變更發生於死亡前兩年內,該保單被視為對特定親屬的贈與,國稅局輔導乙君須將這500萬元價值併入遺產總額。在適用15%遺產稅率後,計算出應補遺產稅為75萬元,扣除先前已繳納的贈與稅額及加計利息合計208,531元後,乙君最終需補繳遺產稅541,469元。
國稅局強調,民眾在規劃保單要保人變更,或是繼承人處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詳查相關稅法規範,並誠實申報,才能確保自身的稅務權益,避免漏稅違規。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