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免徵遺產稅的土地,免併計遺產總額 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土地,如該贈與土地在法律上同時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規定,...
開曼群島:確定開始實施受益所有權披露的日期 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 開曼群島《2024年受益所有權透明度(合法利益訪問)條例》做出了一些與信託相關的最後一刻修訂,該修訂將於2025年2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