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新加坡:頒布法律要求 CSP 和名義股東進行登記 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 新加坡議會於7月2日通過了《企業服務提供者法案》以及《公司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雜項修正案)法案》。所有在新加坡境內或從新...
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2022年3月23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繼承取得之房地,若日後出售,以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課稅範圍。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遺產稅申報 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