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爭議性遺產:被指控阻礙出售母親公寓的執行人被命令支付大部分法律費用 2024年9月5日(星期四) 菲利斯·克諾普(死者)的兩個女兒之一成功向她的姐姐和共同遺囑執行人申請了訴訟費用,以加快死者遺產的管理速度。原告聲稱:被...
刻意安排共有物分割逃土地增值稅將列查核重點 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房屋持有人如果先刻意安排共有持有土地,再進行共有土地分割持有(取代直接買賣土地)'此假借共有物分割,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