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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核課期間起算

2022年1月28日(星期五)

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1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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