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爭議性遺產:加拿大法院規定遺產有義務在訴訟期間揭露資產轉移情況 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裁定,遺產機構有義務揭露受訴訟財產的轉讓情況,因此無法支付19萬加幣的費用賠償金。法院獲悉,在費用令發出...
個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轉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顯著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價格出...
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參照財政部令釋,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2026年2月4日(星期三)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下稱財政部108年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