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指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發行者,方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倘公司發行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應由證券出賣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甲君112年度出售持有未上市(櫃)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票10,000股予乙君,可請A公司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加查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項目代號A18),確認A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若A公司股票確認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買受人乙君應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A公司股票確認未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出賣人甲君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2022年12月21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規定,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16...
澳洲:預算推遲對外國居民資本利得稅 (CGT) 制度的修改 2025年4月1日(星期二) 原定於2025年7月1日生效的收緊澳洲外國居民資本利得稅(CGT)制度的措施已在2025/26預算公告中被推遲。該法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