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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

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
個人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完工交屋後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與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民眾倘持有預售屋至成屋出售,以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該成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為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舉例說明,個人於建案完工前,即110年3月1日買入預售屋,建案於110年底完工,取得成屋所有權登記日在111年2月1日,嗣後出售成屋,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111年12月30日,則成屋持有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4第3項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個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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