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研討:
章先生今年 65 歲,為典型的高資產人士。 有配偶,子女二人,名下擁有不少不動產及長期持有某上櫃公司股票(可當選一席董事),他擔心百年之後或萬一意外,所留下大量遺產如不事先規劃,將造成子孫爭產而對簿公堂。然而,章先生不想生前做財產分配,以致失去對其資產的掌控權,又想延伸其支配權到身後,作為一隻從墳墓伸出的上帝之手。
經訪談張先生:其家庭成員單純,目前身體健康,卻又擔心意外,仍希望有生之年能持續自行處理及運用資產;不想太早在生前處理家業,也不期待兒女照顧晚年生活,但希望先安排身後遺產分配,並可在身後透過信託,延續對其財產管理的影響力。請問你該如何提出專業的建議及規劃?
當接到客戶諮詢時,通常會先給客戶一個初步的規劃建議方向,就此案例研討,我們的建議方向為:
1. 先行試算可能遺產總額及繳交遺產稅金額。
2. 請律師擬定預立遺囑有效力的遺囑並公證。
3. 估算各個法定繼承人可分得的特留分,在遺囑中預留份額。
4. 洽銀行信託部作遺囑信託,指定信託遺產部位內容做事先規劃。
5. 繳納遺產稅後就遺囑內容將遺產放入信託。
預立遺囑應注意細節:
為避免日後遺囑爭議,銀行通常以公證遺囑做為標的。 依民法規定,遺囑基於遺產之自由處分,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下(亦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可以依其意願自由分配。 最後,為免繼承人日後紛爭而對簿公堂,遺囑中的遺產分配必須先預留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額,且訂立遺囑時需注意要指定遺囑執行,以及管理人,以免日後出現紛爭時無人處理。
辦理遺囑信託的相關人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相關人:
1. 遺囑執行人及遺囑保管人(通常為同一人)。
2. 為保護受益人利益,委託人可指定信託監察人及其繼任。
3. 定期與委託人聯繫、更新財產狀況之人選。
4.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原則為信託業者。另得約定若信託業者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應如何另行指定受託人或其他替代方案。
(二)遺囑信託重要記載事項:
1. 遺囑中委託人全部財產清冊,以及其欲列入遺囑之財產範圍。
2. 遺囑中委託人之繼承人清冊,以及其欲列入遺囑之分配對象及分配範圍。
3. 遺囑中欲成立信託之財產範圍、受託人管理處分財產之方式、受益人資料。
4. 遺囑信託契約特別約定事項、監察人或第三方人士的角色、代理委託人及保護受益人的職能。
5. 遺囑執行人將遺囑所列欲交付信託之財產移轉予受託人後,受託人即應依信託本旨,執行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6. 遺囑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執行或分配完畢,或移轉信託財產給受益人。
(三)提醒注意事項:
1. 遺囑訂立須依民法規定。遺囑內容繼承人特留分之限制。
2. 遺產須先完納遺產稅等稅捐後,由遺囑執行人交付信託。
3. 信託財產登記:實物交付、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及有價證券信託登記。
遺囑信託流程
1. 協同律師預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約定欲交付信託之遺產明細、受益人及分配方式等)
2. 透過公證人公證成立遺囑
3. 必要時於遺囑中指定信託監察人
4. 成立遺囑信託,請受託人簽屬願任同意書、報酬約定書
5. 委託人過世,遺囑執行人編制財產清冊交由國稅局並申報遺產稅
6. 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後,交付信託財產
7. 受託人依遺囑內容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8. 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把關信託財產運用
9. 依遺囑信託內容給付信託財產及信託利益給受益人
其他信託配置:
由於遺囑信託存在遺產的不確定性,且為身後信託,時間難以掌控。通常信託業者,會建議先規劃生前信託,有未盡事宜再以遺囑信託做為最後搭配。就本案例,由於當事人希望自主樂活生活,因此,建議可以股票及收益做為樂齡安養信託的收入來源,先為客戶規劃安養信託,該安養信託如有剩餘資產,將來可列入遺產併入遺囑信託。保留一隻從墳墓伸出繼續按遺願主導的上帝之手。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