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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有價證券信託的贈與節稅

2025年7月3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陳總經理為高科技公司專業經理人,今年 60 歲,有配偶及二個女兒,女兒均已成年,陳總隨公司董事長創業,並逐步將股票上市,目前是公司第二大股東;由於公司業績欣欣向榮,每年股票配息頗豐,他想降低股利所得稅及贈與稅,於是請教信託及相關租稅問題。
請問你該如何提出專業的建議及規劃?

首先,我們會訪談陳總瞭解他的顧慮及期望。經訪談後我們瞭解:就陳總的想法,不想太早將股權移轉,希望繼續握有公司經營權,但想將名下持股每年獲配的股利股息部分移轉給受益人(女兒),希望有立即的節稅效果。

其次,就本案例,我們向陳總經理說明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有價證券信託,以及計算和節稅效果:
(一) 所謂的「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係指,委託人陳總經理是本金的受益人,但信託期間所產生的孳息的受益人是他的二個女兒。
(二)「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贈與稅怎麼算?
遺產贈與稅法第10-2條第3款前段: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遺產贈與稅法第10-2條第2款前段:
「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計算方式如下:
終值(FV)-現值(PV)=孳息
現值(PV)= 終值(FV)/(1+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期數
終值(FV)=股數x贈與時當天之收盤價
就以上公式計算出的「孳息」,列為「當年度」贈與之總金額。

(三) 簽訂孳息他益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時,必須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是否知悉該公司的盈餘?
2.對盈餘分配是否具有控制權?
以上兩種情況,惟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因為股權比較,且決議亦需透過董事會和股東會等會議,故而,比較不會被質疑觸犯以上兩種情況。

(四)依據財政部核釋的「實質課稅原則」:
1. 未知配息多少及不具盈餘分配控制權時;依原規定課稅,訂約時依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設算,對委託人課贈與稅(其稅基較低),嗣後受益人實際收到孳息收入時,再對受益人課所得稅。不再配發到委託人身上,所得部分併入受益人所得來課徵「所得稅」,亦可達到分散所得以降低稅負效果。

2. 已知配息多少及具盈餘分配控制權時;依財政部核釋規定課稅,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所稅,嗣後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其稅基較高)。

(五)有價證券(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架構
在公司永續經營的前提下,委託人以 「保留運用決定權 」的方式進行信託規劃;將信託財產孳息部分,以他人為受益人,除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受法律保障外,且受託人依委託人之指示行使股東權利(如投票權),委託人仍保有財產掌控權及對公司經營權,股東權益不受影響。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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