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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基金會作為家族慈善事業平台

2025年8月6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財團法人法制定前的二十年,在國內透過財團法人基金會作為傳承工具非常盛行,主要是捐贈財團法人基金會可以免贈與遺產稅和所得稅等等租稅優惠,家族又可因法令規範的不足,而長期操控家族基金會。但2019年施行財團法人法制定後,對投資及董事都有限制規定,董監及執行長執行職務利益迴避,捐助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不得超過董事三分之一,使得家族成員無法透過財團法人基金會如過去般的為所欲為 。

透過財團法人基金會控制上市公司持股最有名的案例是,長庚醫院財團法人基金會持有台塑四寶的股票,但是修法後,於財團法人僅能在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為此法務部特別發布不溯既往的解釋函令,來解決過去已經存在的事實 。因此,財團法人基金會已無法作為家族控股的工具,但是在家族傳承規劃項目以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來作為家族真正做慈善的工具。

一、財團法人法:基金會的法令依據
財團法人創設目的通常屬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事業,且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享受所得稅免稅優惠,故有加強管理之必要。為防止少數人假公益名義,利用財團法人此一財產集合體及租稅優惠之獎勵,達個人私益目的,暨財團操縱之工具,在財團法人法中特別列入種種規範及屏障,藉此規範財團或家族企業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必須真正做公益。
財團法人法於2019年2月1日開始施行,主要係為杜絕過去未統一規範管理所產生的弊端及法規漏洞,並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導正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

二、財團法人的捐助設立及財產
捐助行為乃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要式行為,捐助人即負有依捐助章程所載財產目錄移轉所捐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義務 。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所稱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的私法人。此外,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第2項規定,捐助給財團法人的財產範圍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取代。另為避免無現金可供運用的窘境,各該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應捐助現金總額的比率。

三、財團法人購買股票之限制
財團法人購買股票之限制,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款第五項規定:「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並限定投資股票債劵的對象:「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1/2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前述規定不溯及既往
透過財團法人基金會控制上市公司持股最有名的案例是,長庚醫院財團法人基金會持有台塑四寶的股票。但是修法後,於財團法人僅能在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由於前述規定對於已作為控股平台的財團法人產生不少震撼,因此,對「財團法人法」公布前部分基金會持股逾5%的情況又該如何處理?為此法務部特別發布不溯既往的解釋函令 ,來解決過去已經存在的事實。

四、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身份之限制
為避免財團法人基金會假公濟私、圖利自己或以其成為家族控股中心,來確保掌控家族企業經營權,而背離應有的公益目的,卻又享有租税優惠之特權等,財團法人法特別訂定董事任期及身份之限制。特別規範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此外,規範董事專業及董監事間的獨立性,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此等規定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以及每屆有五分之一比例必須撤換改選等,都是為了破除家族長期霸佔董事會,以杜絕過去「萬年」董事的弊端,並且削弱透過財團法人基金會作為家族控股平台的功能。此外,財團法人法中並未規範外國人董事比例限制。因此,基金會董事可以是外國人。

五、嚴格限制關係人間的不當交易
為嚴格限制財團法人關係人間的不當交易,在財團法人第14條第1項規定:「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營利事業。」另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的人在執行職務時,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該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 。前述所稱關係人,是指配偶或二親等內的親屬 。
此等不得以顯不相當之代價給予捐贈人或其關係人利益、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的股票與公司債、捐贈事業與其關係人擔任機關或團體董監事之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一之限制,都是為防止財團藉由利益輸送來假公濟私圖利私人。

六、財務透明不可淪為私人工具
為避免財團利用財團法人規避租稅,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另為避免淪爲私人工具及無限風險責任,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此外,財團法人也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七、回饋社會做公益留下家族美好名聲
財團法人應視其辦理之業務及目的,向其業務範圍的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為防止少數人假公益名義,利用財團法人此一財產集合體的租稅優惠獎勵,達個人私益目的,暨供財團操控家族企業的工具。在訂定之財團法人法時特別列入種種規範及屏障,藉此導正財團或家族企業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必須真正做公益。特別是在做家族整體傳承規劃時,藉由回饋社會做公益留下家族美好名聲,才真正是流傳給子孫珍貴的家族文化價值。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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