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創設境外信託信託時,為使信託有效成立,通常委託人會選定對其家族成員及資產所在地最適合所在國或地區的信託法作為準據法,並依該國或地區信託法所規定之方式,來創設其家族的境外信託。
然而,當境外家族信託出現問題,且適用準據法有衝突時,究竟要適用哪國法律?通常涉及信託的法律糾紛,會依據三個原則判斷確定適用法律 。
第一, 意思自治原則 ,就是依照信託當事人的意願選擇信託法律關係,當然前提是不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
第二, 最密切聯繫原則 。就是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跟法律關係聯繫最密切的聯結點,從而確定適用哪國法律;
第三, 不動產所在地法原則,也就是有關不動產的部分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一般而言,信託通常會取地利之便,設置在主要受益人或受託人居住地點,以便於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或利於受益人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狀況。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創設境外信託以交付管理,是選擇將信託設置在境外之管轄地區,而非設置在委託人所屬國家之管轄地區。因此,委託人成立境外信託時,以外國人擔任受託人,且選擇受託人所在國之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作為應適用之準據法 。
首先,以國人最常使用的境外信託開曼群島信託維京群島信託之準據法為例,開曼信託法的總體法理繼受於英國普通法,管轄開曼信託的主要法律是《信託法》、《反欺詐法》和《永續法》 。維京群島信託英屬維京群島政府針對信託法和遺產法於2021年3月提出修正草案並進行了重大修改。在信託法部份是針對《受託人法》《The Trustee (Amendment) Act 》與《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The 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mendment) Act 》(簡稱為 VISTA) 。
其次,美國普通法系之架構下 ,有二個重要原則於信託之開展上具有重要意義,分別是禁止永續原則(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y)和受益人原則(the beneficiary principle)。「禁止永續原則」要求利益最晚應於最後一位受益人的壽命加上二十一年內使該利益之歸屬得以確定, 若無法於期限內確定者,則該財產處分應為無效。而「受益人原則」 則要求私益信託應有特定或可得特定之自然人受益人。此二原則同時也是特定目的信託於美國發展上遭遇之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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