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什麼是不動產信託?它到底是如何運作的?簡單來說,不動產信託就是把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然後,受託人會根據信託契約的內容,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運用或處分這些不動產。以房屋信託為例,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委託人),會把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或信託公司(受託人)。接下來,受託人會按照和屋主事先約定好的條件,像是出租、出售、過戶或繼承等等,來管理這間房屋。
在信託關係中,有三個重要的角色:
• 委託人: 也就是原本的資產(例如房屋)所有權人,是將資產交付信託的人。
• 受託人: 通常是銀行或信託公司這類的專業機構,負責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
• 受益人: 是實際享有信託利益的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或是委託人指定的其他人。
受益人還可以再細分為兩種:
• 自益信託: 指的是信託利益最終歸屬於委託人自己。舉個例子,你把房屋信託給銀行管理,收到的租金收入還是歸你自己所有。
• 他益信託: 這種情況下,信託利益是歸屬於第三人的。例如,你把房屋信託給銀行管理,但租金收入是用來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為什麼要將不動產信託?信託的三大功能
很多人選擇將不動產信託,主要是看中它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能夠提供的資產保障功能。以下是主要的三個原因:
• 防止子女的房產被強制執行或查封: 根據信託法第12條的規定,原則上「對於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因此,父母如果將子女的房產辦理信託登記,交由受託人管理,即使子女日後發生財務問題,信託財產因為具有獨立性,比較不容易受到債權人的追討。也就是說,這能有效保護子女的財產,避免因為個人債務而失去住所。
• 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假設甲把土地抵押給A銀行,同時也把這塊土地信託給乙。如果甲日後遇到財務危機,其他的債權人就不能隨意查封這塊已經信託登記的土地。但需要注意的是,A銀行的債權因為事先設定了抵押權,仍然會受到保障,並且擁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 避免子孫不孝或揮霍無度: 許多長輩在規劃資產傳承時,最擔心的就是下一代不善於理財,甚至把家產敗光。透過信託,可以和銀行事先約定好家人每年可以領取的金額,確保資產能夠永續傳承下去,避免後代子孫好吃懶做、坐吃山空。這是一種穩健的財富管理方式,讓家族資產可以長久地維持下去。
一、 不動產信託的「債務隔離」功能
許多人常有一個錯誤的觀念,以為只要把不動產交付信託,就好像拿到了一張「免死金牌」,所有的債務都能一筆勾銷,房產再也不用擔心被強制執行。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最近就有案例顯示,有人試圖利用信託來逃避稅務,結果反而損失慘重。那麼,不動產信託的真相到底是什麼?我們又該如何正確運用這項工具,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不動產信託的「債務隔離」功能,最核心的概念就在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根據我國《信託法》第 12 條明確規定,原則上信託財產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
這表示一旦不動產完成了信託登記,名義上的所有權就會轉移到受託人(像是銀行或是親友)的名下。這筆資產也因此會與委託人以及受託人的個人債務完全隔離,形成一道有效的保護屏障。
債務隔離的三大面向
信託的設立,就像是建立起一道防火牆,將資產牢牢地保護在中間,使其免於受到各方關係人的債務所波及:
• 隔離「委託人」的債權人: 也就是說,委託人(原屋主)如果在信託成立之後才發生欠債、破產等情況,他的債權人原則上是不能查封已經信託的不動產的,因為從法律的層面來看,這項財產已經不屬於委託人了。
• 隔離「受託人」的債權人: 受託人(例如銀行或是幫忙管理房產的人)如果因為個人的債務而被追討,債權人是不能隨意動用信託名下的資產的,因為受託人的角色只是「代為管理」,並非真正的所有權人。
• 受託人死亡或破產的保護: 就算受託人不幸死亡,信託財產也不會被列入他的遺產;如果受託人宣告破產,信託財產也不會被算入他的破產財團之中。這樣的設計,更能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性,不受受託人變故的影響。
二、 債務隔離的「例外」情況
即使有法律的保護,不動產信託也並非絕對安全。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債權人仍然可能對信託的資產強制執行。以下列出幾種常見的例外情況:
• 信託前已存在的權利: 假如不動產在設立信託之前,就已經設定了抵押權(比如房屋貸款),那麼銀行作為抵押權人,仍然有權利依法拍賣該抵押物來清償債務。信託契約並不能凌駕於先前已存在的合法權利之上。
• 因處理信託事務產生的債務: 在管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相關的債務,比如地價稅、房屋稅等稅費,或者是修繕房屋所積欠的工程款。這些因處理信託事務而產生的債務,並不在信託的保護範圍之內。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還存在一些其他的法律條款,例如惡意脫產,可能會允許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因此,在設立信託前,必須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 關鍵限制:撤銷權(防止惡意脫產)
法律絕對不允許任何人利用信託來惡意逃避債務。《信託法》第 6 條明文規定,如果委託人設立信託的行為,已經達到「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的程度,也就是說,資產轉移到信託後,導致委託人無力償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該信託行為。
常見實務認定:
• 信託時間點: 如果信託的設立時間,非常接近法院判決確定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時間,那麼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有詐害債權的嫌疑。尤其是在面臨訴訟或債務危機時,才匆忙設立信託,更容易被法院撤銷。
• 有無對價: 假如信託是「無償」的,也就是說,委託人無償地將財產信託給親友,而沒有獲得任何對價,那麼法院撤銷該信託的機率就會非常高。這種情況通常被視為是惡意脫產的行為。
四、 辦理不動產信託時的注意事項
• 必須辦理「信託登記」: 不動產信託採取「登記要件主義」,也就是說,只有辦理了信託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只是私底下簽訂信託合約,但沒有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那麼信託的效力就無法對抗第三人(包括債權人),債務隔離的功能也無法生效。
• 受益權仍可被執行: 即使房子本身不能被查封,但如果委託人同時也是受益人(自益信託),那麼他對這棟房子所產生的「收益(比如租金收入的權利)」,或者「信託期滿後領回房子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些「受益權」。
• 稅務考量: 雖然信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隔離債務,但在信託財產轉移的過程中,仍然需要考慮到相關的稅務問題,比如土地增值稅(雖然不課徵,但仍然需要申報)、契稅,以及未來可能產生的所得稅等。
如果您是為了「資產傳承」,並且希望兼顧風險隔離,通常會建議搭配「他益信託」或「信託監察人」制度。這些設計可以透過契約條款來加強對信託財產的保護。信託並非萬能,設立的時間點和合法性才是關鍵!在欠稅或欠債「之前」,為了保障家人生活或其他合法目的而設立信託,該財產通常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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