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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應注意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

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結構型商品等)產生之海外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該等所得資料非屬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之範圍,且不在稅額試算服務範圍,民眾於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時,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須就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繳納之所得稅,得依規定扣抵基本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透過金融機構寄送之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於該機構網路銀行或相關應用程式(APP)查詢海外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申報;針對海外投資所得之金額或內容如有疑義,可逕向金融機構洽詢。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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